房屋类型 | 年限 | 税种 | 计算办法 | 说明 |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 | 5年内 | 营业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5% | |
城建税 | 营业税税额*7% | 乡镇适用5%,外籍、港澳台人员不征收 | ||
教育附加 | 营业税税额*4% | 外籍、港澳台人员适用1% | ||
印花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0.05% | | ||
个人所得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原购入价-合理费用-相关税费)*20% | | ||
5年及以上 | 印花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0.05% | | |
个人所得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原购入价-合理费用-相关税费)*20% | | ||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 | 5年内 | 营业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5% | |
城建税 | 营业税税额*7% | 乡镇适用5%,外籍、港澳台人员不征收 | ||
教育附加 | 营业税税额*4% | 外籍、港澳台人员适用1% | ||
印花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0.05% | | ||
个人所得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原购入价-合理费用-相关税费)*20% | | ||
土地增值税(满三年,未满五年减半增收) | (交易价或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率-合理费用-相关税费)*税率 | 能提供重置成本价 | ||
[交易价或评估价-原购入价*(1+购入年数*5%)-相关税费]*税率 | 能提供购房发票 | |||
交易价或评估价*1% | 不能提供重置成本价或购房发票 | |||
5年及以上 | 营业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购入原价)*5% | | |
城建税 | 营业税税额*7% | 乡镇适用5%,外籍、港澳台人员不征收 | ||
教育附加 | 营业税税额*4% | 外籍、港澳台人员适用1% | ||
印花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0.05% | | ||
个人所得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原购入价-合理费用-相关税费)*20% | | ||
个人转让非住宅 | | 营业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购入原价)*5% | |
城建税 | 营业税税额*7% | 乡镇适用5%,外籍、港澳台人员不征收 | ||
教育附加 | 营业税税额*4% | 外籍、港澳台人员适用1% | ||
印花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0.05% | | ||
个人所得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原购入价-合理费用-相关税费)*20% | | ||
土地增值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率-合理费用-相关税费)*税率 | 能提供重置成本价 | ||
[交易价或评估价-原购入价*(1+购入年数*5%)-相关税费]*税率 | 能提供购房发票 | |||
交易价或评估价*1% | 不能提供重置成本价或购房发票 | |||
单位转让各类房产 | | 营业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购入原价)*5% | |
城建税 | 营业税税额*7% | 乡镇适用5%,外籍、港澳台人员不征收 | ||
教育附加 | 营业税税额*4% | 外籍、港澳台人员适用1% | ||
印花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0.05% | | ||
土地增值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率-合理费用-相关税费)*税率 | 能提供重置成本价 | ||
[交易价或评估价-原购入价*(1+购入年数*5%)-相关税费]*税率 | 能提供购房发票 | |||
交易价或评估价*3% | 不能提供重置成本价或购房发票 | |||
企业所得税 | 交易价或评估价*2% | 所得所核率征收企业 | ||
交易价或评估价*2.5% | 非正常企业 | |||
汇入企业利润缴纳 | 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 |
星期五, 七月 18, 2008
昆山二手房转让税费表
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交[2008]87号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及建设部《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7〕284号),现就本市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贷款,需要查询家庭已经登记(包括权属登记和预告登记,下同)的住房面积情况的,应当如实向贷款银行申报,经审查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贷款银行审查的《借款人家庭名单及住房坐落情况表(兼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书)》(简称《情况表》,样张附后);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户籍证明。
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贷款银行审查的《情况表》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登记的住房面积,并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映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结果。
三、有关查阅费用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 沪财预联[2005]004号)收取。
四、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规定;非按本通知规定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得作为贷款银行审核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2、借款人家庭成员名单及住房坐落情况表(兼查询申请书)(样张)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
(兼查询申请书)
借款人承诺、申请 | 借款人承诺,已全面如实填报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情况,具体如下,不存在遗漏申报的情况,现申请查询住房面积。若有虚假、遗漏申报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申请承诺人: 年 月 日 | |||||||||
家庭成员名单 | 借款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配偶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未成年子女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出生 年月 | | |||||
未成年子女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出生 年月 | | |||||
家庭成员名下房屋情况 | 住房坐落 | 住房建筑 面积 | 权利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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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审核意见 |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我行申请贷款,上述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和住房情况已经我行审查,现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请你中心协助提供该户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查询结果。 银行 分/支行(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查询结果见背面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一份由申请人送交贷款银行 | |||||||||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仅供商业性房地产信贷审核专用)
权利人名称 | |
共有人名称 (含份额) | |
房屋坐落 (一) | |
建筑面积 | |
权利人名称 | |
共有人名称 (含份额) | |
房屋坐落 (二) | |
建筑面积 | |
权利人名称 | |
共有人名称 (含份额) | |
房屋坐落 (三) | |
建筑面积 | |
本次查询结果情况共计 条,查询时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查阅章) 年 月 日 |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颁发上海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编制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上海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客观需要,又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途径,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措施。
编制2009年上海住房建设计划的依据是: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
二、指导思想
1、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努力使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2、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重公平、促稳定的原则,构筑分层次、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地筹措房源,积极解决本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3、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以实现房地产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有机结合,加大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市场调控和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主要目标
根据“十一五”上海住房建设规划和2009年上海住房需求,特别是解决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际需要,结合住宅用地的供应和储备情况以及住房建设的开发情况,2009年上海住房建设的目标是:
1、建设总量和结构
2009年住房建设施工面积6300万平方米。其中,当年新开工住房面积约1800万平方米。在当年新开工面积中,新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400万平方米,配套商品房400万平方米,二者合计约占新开工住房面积的45%。
2、供应总量和结构
2009年竣工住房面积2200万平方米,在建及新开工住房(含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预计可达到预售标准的面积约2400万平方米。同时,根据《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2009年将新增廉租住房受益家庭2万户,累计受益家庭达到7万户。为此,要通过将一部分配套商品房转化为廉租房源,并收购部分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房改售后房和公有住房,筹措一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扩大实物配租比例。
3、土地供应
2009年住宅用地供应约1000-1200公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不低于25%。
四、空间布局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地”的总体要求,以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为重点,加快落实住宅建设项目,确保住房建设计划顺利实施。
1、区域分布
在2009年全市住宅新开工面积中,浦东、黄浦、卢湾、徐汇等10个中心城区占28%左右;宝山、闵行、嘉定等近郊区占34%左右;南汇、松江、青浦等远郊区县占38%左右。按照环线分布,全市住宅新开工内环线内约占5%,内外环线间占25%,外环线外占70%。
2、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布
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对交通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配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安排供地,主要集中在轨道交通沿线、中环线和外环线附近建设。另外,结合中心城区产业调整、工厂置换来安排一定量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
五、主要任务
2009年,是落实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推进年。要结合住房计划的实施,及时研究解决住房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1、加强住宅用地管理,优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
按照全市住房发展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保持住房供需的基本平衡。一是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在符合各项规划控制原则和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住房建筑的容积率。二是加强对住宅用地的项目预审,适时适量适地推出住宅建设新增用地,在土地招拍挂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中,严格规定住房建筑套密度、住房面积净密度、套型结构比例和建设进度计划等要求。三是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根据《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2009年将扩大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一方面,要通过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方式。集中建设主要在一个建设项目中通过土地划拨方式,全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主要是在本市新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根据本市不同区域,按一定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另一方面,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周边区域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3、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按照国务院24号文件和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实际,着力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一是要按照以区县自筹为主,市级统筹作适当补充的原则,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房源的筹措机制,通过收购、新建、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实物房源,逐步扩大实物配租比例;二是发放租赁补贴,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从市场租赁住房;三是调整和完善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办法,逐步将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位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区域,新建或改建部分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定向出租给来沪务工人员,改善来沪从业人员居住条件。
4、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旧区和旧住房改造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政府在旧区改造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进旧区和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尤其要以居住环境差、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为重点,加快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区协作、合力推进的要求,完善重建改造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配套措施,分类指导,综合推进。重点推进闸北、黄浦、杨浦、普陀、虹口等中心城区的旧区和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积极落实旧住房综合改造。坚持“拆、改、留”并举,采取平改坡综合改造、成套率改造和“拆落地”整体改建等多种方法,切实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
5、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居住质量
加强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四新成果应用、节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继续加强住房与配套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制度,提高居住区品质,适应居民提升居住质量的要求。
6、加强政策研究和法规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在严格执行国家调控措施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加强房地产法规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特别是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销售管理制度,按照申请、审核、公示和登记轮候等办法,建立登记轮候册,实行轮候分配的制度。完善廉租住房管理的制度和法规,完善廉租对象收入认定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快实现“应保尽保”,健全实物配租和退出机制。
六、保障措施
1、建立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住房建设的管理责任。市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区县政府负责项目的落实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2、加强住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监测力度。加强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管理,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等环节,加强动态管理,健全日常监测制度,按照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阶段,有重点地加强跟踪管理。同时,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
3、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在发布并严格执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同时,建立健全统一的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住房项目开竣工、销售以及有关政策等房地产市场信息,通过引导市场预期,促进住房理性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3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关于核定征税的具体比例,暂授权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31日印发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四处 季志祥
急 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7月21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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